蔡金錫

蔡金錫(1954-),臺灣宜蘭人。

依(64)判字第0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高雄兵工保養廠下士技術生,其因服裝不整,怪聲答「有」,經該管少校隊長蔣仁華糾正,蔡金錫不服糾正,便於隊伍解散後邀騙蔣員至兵工保養廠平板車場暗處,毆擊並辱罵蔣仁華,復經解送海軍憲兵營,予以禁閉處分,當抵達左營軍區大門口停車接受憲兵查問時,又高呼「毛××萬歲」等反動口號。1975年3月12日被羈押。1975年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66條第2款「對於上官為暴行」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1978年3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曾在左營軍區大門口大呼反動口號屬實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判字第0095號
    •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為暴行,又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對於上官為暴行,又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