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辰衛 (蔡辰衞)

蔡辰衛(1941-),臺灣臺中人。 依(67)諫裁字第14號裁定書,案發時從事自由業,其於臺中市金座咖啡廳,向該咖啡廳會計小姐徐淑華展示傳閱其撿得之匪空飄傳單,經服務生杜安發覺,向派出所告發。1978年5月22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8年9月11日開釋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將拾得之匪偽空飄傳單,向徐淑華展示傳閱等情,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自由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0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自由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