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高陞

潘高陞(1928-),江蘇東臺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海軍第二警衛營一連下士,其因思想左傾,應予交付感化3年。1954年11月14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7日開釋。 其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警衛營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隆字第155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