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光華

  • 潘光華 1927年出生 浙江 寧海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光華(1927-1981),浙江寧海人。 依(43)審三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寧波軍分區幹部蘇毅派使,刺探漁山國軍數量、配備、電訊及船艦等,並約定通信暗號,及獲交旅費70萬元,偽裝商人僱船由石埔抵達漁山被扣。1952年12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11日刑期結束,12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未遂,係以其之供認與偵查結果相符為據。惟原判決對偵查內容及其供認與匪幹蘇毅所約定之通信暗號均未予敘明,亦查無任何刺探軍情所需配備,其由大陸石埔抵達我軍駐地範圍漁山即被扣,尚未著手於刺探軍情之行為,不構成未遂犯,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3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