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元斗

滕元斗(1921-1994),山東平度人。 依(44)法裁字第00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雲南反共救國軍獨立第一四七縱隊政治部少校秘書,其防緬甸當陽時,因涉匪嫌,被該管隊扣押。1953年8月18日被扣押。1955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應予感化處分3年。1955年6月1日交付感化。1958年12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於雲南反共救國軍獨立第一四七縱隊工作時,思想動搖,無反共抗俄堅定之意志,而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