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明生

丁明生(1928-),江蘇灌雲人。 依(49)廉明判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搜索連上等兵,其不滿政府及厭倦軍營生活,企圖構成政治犯後脫離部隊。其因涉嫌盜賣軍品被押看守所候訊,在看守所廁所木門板上書寫「毛澤東萬歲,解放臺灣」,旋被在押人犯蕭興華等發現擦除,其又在該廁所另一木門板上寫反動標語。其在看守所集體做工之際,當眾高呼「毛澤東萬歲」等反動口號。1959年7月8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第二十六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7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廁所門板上2次書寫「毛澤東萬歲,解放臺灣」,及於看守所集體做工之際,當眾高呼「毛澤東萬歲」等反動口號,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十六師司令部搜索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廉明判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3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