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廣聲

劉廣聲(1952-),廣東興寧人。 依(78)訴更(三)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就讀廣州市越秀區廣中路小學時,即加入「中國少年先鋒隊」,復參加「紅衛兵」,並曾參與「串連」。後任廣州市第六十一中學化學教師時,經「李青」、「黃克誠」之介紹,正式加入「中國共產黨」。之後獲提升為該校「革命委員會」副主任亦即副校長,復獲保送「廣東師範學院化學系」隨班學習2年後,獲安排進入「廣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工作,任化學檢驗室抽樣員,後改任人事處保衛科保衛幹事,主持治保三防(即安全)工作,並曾參加「廣東省公安廳」內保系統舉辦之「保衛工作人員學習班」,進而獲調「深圳商品檢驗局」任「人事保衛幹事」。由於表現積極,獲提升為「深圳商品局檢驗局辦公室」副主任,負責行政、保衛及人事,民國73年獲任該局附屬之「深圳市東聲測檢技術服務公司」經理。之後因組織「政策」改變,該公司應行關閉,又利用其父與偽「國營」之「深華企業公司」總經理鄭亦龍之關係,由該公司與「深圳商檢驗局」協議,將「東聲測檢技術服務公司」變更為「深化實業分公司」,仍由其擔任經理,由於經營無力,發生鉅額虧損,其自知無力解決,乃逃至泰國。其在泰國拘留期間,決心反正歸來,投奔自由,乃透過謝姓華人設法取得偽造之「沙旺、顯水」泰國護照,並持該護照飛抵桃園中正國際機場,並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室警察局陳明其真名,表示原在大陸工作,係「深圳商檢局辦公室副主任」因不滿大陸現況,欲投奔自由,請求政府允許其來臺定居等情,提出書面報告,並經警製作調查筆錄後,因無從證明其事,仍被遣返。其返回泰國曼谷後基於概括之犯意,仍欲投奔臺灣,乃再次持偽造之護照等文書,投奔臺灣。1987年6月18日被羈押。198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有期徒刑6年,減為有期徒刑4年,《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共同連續行使偽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990年5月20日因總統特赦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歐陽鳳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係1952年於大陸淪陷後始出生,生長於共產黨家庭,長大後擔任「紅衛兵」及任公職等行為,難認其係以背叛國家,危害政府為目的而參加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6年
    • 裁判書字號: (78)訴更(三)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4月、 褫奪公權2年8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