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鳳岐
- 劉鳳岐 男 1928年出生 天津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鳳岐(1928-),河北天津人。
依(40)則判字第5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機械學生,其受古金龍誘惑閱讀觀察中建等反動刊物,又於其日記上記載詆毀政府等言論。1950年1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5年8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閱讀反動書刊及在日記中記載荒謬言論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機械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56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