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鳳岐

劉鳳岐(1928-),河北天津人。 依(40)則判字第5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機械學生,其受古金龍誘惑閱讀觀察中建等反動刊物,又於其日記上記載詆毀政府等言論。1950年1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5年8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閱讀反動書刊及在日記中記載荒謬言論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機械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56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