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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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趙玉(1916-1972),江蘇阜寧人。 依(58)初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友,其於原籍江蘇阜寧陷匪後參加民兵隊,為匪催糧站崗放哨,後充匪村長為匪徵兵徵糧,率民眾參加鬥爭大會,鬥爭鄉民掠走財物。後滲入江蘇省保安第二團充任班長,在江蘇鎮江駐防時,擅自縱放匪幹余延壽。1969年3月26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12月6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劉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李富邦之供述為據,惟劉君於審理中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李富邦僅供述劉君擔任阜寧縣劉十二鄉劉十二村之村長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8月11日,1972年於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