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趙玉
- 劉趙玉 男 1916年出生 1972年卒 江蘇 阜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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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趙玉(1916-1972),江蘇阜寧人。
依(58)初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友,其於原籍江蘇阜寧陷匪後參加民兵隊,為匪催糧站崗放哨,後充匪村長為匪徵兵徵糧,率民眾參加鬥爭大會,鬥爭鄉民掠走財物。後滲入江蘇省保安第二團充任班長,在江蘇鎮江駐防時,擅自縱放匪幹余延壽。1969年3月26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12月6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李富邦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李富邦僅供述其擔任阜寧縣劉十二鄉劉十二村之村長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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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8月11日,1972年於執行中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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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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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