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順忠
- 劉順忠 男 1957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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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順忠(1957-),臺灣苗栗人。
依(67)金判字第0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防衛司令部後指部七八○通信營有線電連一兵架設,其利用擔任該連五○機槍衛兵勤務之機,在哨所內順手取得一塊木板上書寫「同志們,我們拿起力量打倒國民黨吧!」、「臺灣同胞乃在勞役兄弟們,我們歡迎您來大陸參觀」等文字,復於蓋有連長官章之該連臘肉看顧交接登記名冊及附記單上書寫「他媽的,太貴了吧!雞巴毛10斤」等文字。而後在該連實施戰鬥課程,其向安全士官領取槍枝準備上課時,行經該營營部門口時,遇到剛下衛兵之同連弟兄王天助,便以站衛兵為由,向其騙取五七式步槍子彈六十發,以便自裁之用等情。1978年1月26日被羈押。1978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1982年1月6日刑期結束,1月7日開釋。
其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書寫「同志們,我們拿起力量打倒國民黨吧!」等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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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一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金判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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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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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