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順忠

劉順忠(1957-),臺灣苗栗人。 依(67)金判字第0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防衛司令部後指部七八○通信營有線電連一兵架設,其利用擔任該連五○機槍衛兵勤務之機,在哨所內順手取得一塊木板上書寫:「同志們,我們拿起力量打倒國民黨吧!」、「臺灣同胞乃在勞役兄弟們,我們歡迎您來大陸參觀」等文字,復於蓋有連長官章之該連臘肉看顧交接登記名冊,及附記單上書寫:「他媽的,太貴了吧!雞巴毛10斤」等文字。而後在該連實施戰鬥課程,劉順忠向安全士官領取槍枝準備上課時,行經該營營部門口時,遇到剛下衛兵之同連弟兄王天助,便以站衛兵為由,向其騙取五七式步槍子彈六十發,以便自裁之用等情。1978年1月26日被羈押。1978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1982年1月6日刑期結束,1月7日開釋。 其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君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劉君書寫「同志們,我們拿起力量打倒國民黨吧!」等語為據,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另劉君所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罪及《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罪,既非屬內亂罪、外患罪或匪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名,即與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第15條之1之規定不符,非屬補償條例之補償範圍,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一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金判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1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