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開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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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運(1919-1992),湖南華容人。 依(64)諫判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國民黨生產事業黨部十三支黨部一組組長,其在湖南華容曾參加少年先鋒隊,復經楊少溥吸收加入匪黨外圍組織「怒潮學社」,又由楊少溥介紹加入共產黨。於華容陷匪前,策動該縣注市鄉長任鐘寰保留武力迎接「解放」。後經王家訓派遣至香港,並滲入調景嶺「中國青年反共抗俄聯合會湖南支會」組織,參加中央黨部二組敵後派遣工作,將該組派往大陸之工作人員名單轉交共匪,致劉東閣等十餘人遇害殉難。又與周秋濤等在港研商,派遣羅錫福等滲透來臺。1974年12月4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6年1月28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羅錫服等人之供述,以及李應求致張中蘭述及其與匪黨之關係密切之函件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曾將敵後工作人員十餘人之名單交付匪方且不認識張中蘭,原判決均未詳加查證,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民黨生產事業黨部十三支黨部一組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1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