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淼林

劉淼林(1936-),廣東大埔人。 依(63)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香港華光有限公司辦事員,其原籍廣東大埔,自幼僑居印尼,研讀匪書,思想左傾,並曾前往大陸匪區求學。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國防部發回更審,1975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5年5月9日交付感化。1978年4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研讀匪書、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香港華光有限公司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8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