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梅璿

劉梅璿(1935-2000),臺灣臺中人。 依(52)警審特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三七四一部隊中尉連附,其曾聽李朝熙向其提出申請臺灣獨立,建造臺灣成為亞洲瑞士共和國之主張,並與李朝熙協議以結拜兄弟方式,形成組織,準備於社會秩序不安定時,釋放人犯,燒毀資料等情。1962年12月20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12月19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與共同被告李朝熙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李朝熙對其提出申請建造亞洲瑞土共和國之主張及結拜兄弟形成組織等情事,難認係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三七四一部隊中尉連附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