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熙
- 李朝熙 男 1934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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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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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熙(1934-),臺灣臺北人。
依(52)警審特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向李永松談及為達臺灣獨立擬組非法組織,又向劉梅瑢提出臺灣獨立,建設臺灣成為亞洲瑞士共和國之主張,並與劉君協議以結拜兄弟方式形成組織,準備於社會不安定時,釋放人犯,燒毀資料。1962年12月2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12月21日刑期結束。1972年12月31日由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移至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候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他人談話內容,僅有對政府不滿之言論, 屬思想層次問題,並無具體叛亂計劃活動,未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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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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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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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