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笈

劉笈(1928-),山東安邱人。 依(51)警審聲字第2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新竹縣警察局新竹分局警員,其在該局於新竹縣議會舉行常年教育考試時,在其座位桌面上,用大頭針刻寫「共產万才」四字。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4月20日交付感化。1965年4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考試時於桌面上刻寫反動文字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縣警察局新竹分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