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晃郎

劉晃郎(1926-),臺灣高雄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鳳山農會股員,其由日本返臺,並在日本購買匪幫書籍,其思想不無左傾。1951年9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3年。1953年2月1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19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日本購買匪幫書籍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鳳山鎮農會股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