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峯松 (劉峰松)

劉峯松(1941-),臺灣彰化人。 依(70)上訴字第14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職人員,其係臺灣省彰化縣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其於競選活動期間,製作書有「長期戒嚴、扼殺民主;萬年國會,踐踏民權;苛捐雜稅、妨害民生」及「政治像拔河,沒有贏就是輸,堅守民主陣容的同胞啊!一、二、三嗨!快把專制獨裁拉垮」之標語作為看板,懸掛於宣傳車之兩側,巡迴往來於彰化縣境內,公然供人觀看。並於各場公私辦之政見發表會上,指責政府言論不自由,政治不民主等情。1981年3月9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以《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候選人競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84年7月27日假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動員匪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第4條第1款候選人競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係以其於競選期間發表「臺灣幾百年來,在專制獨裁統治下,過去我們給荷蘭人、日本人、滿清統治的時候,在專制獨裁下,我們老百姓,有志氣的青年、知識分子、反抗人士、不斷反抗當局,有人犧牲生命,有人犧牲自由,有一個事件殺 死幾萬人。為反抗專制獨裁,我們祖先就要用流血、用生命去拼,但是過去都失敗,現在,不像過去祖先,就拿槍拿刀去拼,我們現在只投一票而已,政治就會進步,大家這個道理如不知道,不知要去做時,那我們臺灣人以後永遠要做奴隸」等言論及製作書有「長期戒嚴,扼殺民主:萬年國會踐踏民權;苛捐雜稅,妨害民主」等看板及證人陳仁彰等之供述為據。惟查,選罷法第5第4條第1款是選舉期間特別的法律規範,並且交由司法機關審判,就其性質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內亂、外患罪的犯罪類型仍有所間隔。但就具體個案的情形,探討其法律事實是否涉及內亂、外患罪,其犯罪行為的性質是否和內亂罪有關,綜合本條例第2條第2項及第15條之1之立法意旨,本會仍可加以審查,則上開其競選期間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板,雖以煽惑他人犯內亂罪論處,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訴字第069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