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男

張春男(1941-),臺灣彰化人。 第一案: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及案卡,其因1012(安和)專案涉嫌叛亂。1980年7月21日被羈押。 第二案:依(70)訴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書,案發時為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其在競選活動期間,製作書有「在這個世界一人獨裁、一黨專制的極權暴政,已經末日來臨啊!偉大的民主時代,人民覺醒,作主的時代終於來臨」、「政治意識覺醒的人民,力量是強大無比的,能推翻專制、打倒暴政、自己作主,同胞們!讓我們團結起來」之標語,懸掛於宣傳車輛之兩側,沿路播放「各位同胞,臺灣的前途已經危險了,專制獨裁統治方式,無法解救臺灣,只有大家徹底覺醒,施行民主,臺灣才能夠安全」之錄音帶。又先後在南投鎮、彰化縣員林鎮、彰化縣秀水鄉等政見發表會上宣稱「臺灣幾百年來,就受到專制、獨裁、獨行的風氣…」、「各位你愛(要)知道,在專制獨裁統治之下,比這樣更悲慘的代誌(事),很多很多…」、「但是各位、各位,真不幸,咱們臺灣的民主政治,30多年來,一直不夠理想…」、「…但是各位,我們在臺灣感覺,比日本時代在心理上比較恐怖」等競選言論,觸犯誘惑他人犯內亂罪。1981年1月17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第1款、第86條「煽惑他人犯內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84年5月1日開釋。 其於2008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及法務部調查局紀錄所載,其因涉嫌叛亂情節輕微准予交保。則其交保前遭拘提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第1款候選人競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係以其競選期間發表「在這個世界一人獨裁、一黨專制的極權暴政,已經末日來臨啊!偉大的民主時代,人民覺醒,作主的時代終於來臨」等言論惟據。惟查《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第1款所定之罪,與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的犯罪類型雖有間隔,但就是具體個案的情形,探討其法律事實是否涉及內亂、外患罪,其犯罪行為的性質是否和內亂罪有關綜合本條例第2條第2項及第15條之1之立法意旨,並參酌共犯劉峰松補償案之結論,本會仍可實質審查,則上開其競選期間所發表之言論,雖以煽惑他人犯內亂罪論處,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上訴字第329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張春男候選人競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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