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安

劉建安(1921-1994),湖南華容人。 依(66)諫判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湖南省華容縣加入共產匪黨,接受劉公武領導,復受劉公武指示經香港潛臺工作,抵達香港後在調景嶺難民營與何震寰等為結拜兄弟,並將香港華容同鄉會會員資料,交於周秋濤等帶往匪區。抵臺後,又與劉開運、周金聲、高志立等取聯,伺機為匪活動等情。1976年5月18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8年。1984年5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黎鳳儀、羅錫福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縱然其曾在調景嶺難民營與匪黨分子何震寰、黎鳳儀等結拜兄弟,抵臺後又與匪黨分子劉開運取得聯繫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1月5日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