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財

劉金財(1930-),山東陵縣人。 依(60)初特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文山林場管理處三峽工作站技工,其在阿里山林場自忠工作站苗圃,對工人夏士玉、夏德海及不知姓名之女工等多人,讚揚匪歌唱起來順口,共匪武力強大,匪軍幹部領導統御有方等荒謬言論。1971年4月1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4年10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夏士玉、夏德海等人之結證為據。惟其所為讚揚匪歌唱起來順口、共匪武力強大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文山林場管理處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74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