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武

  • 劉武 1944年出生 廣東 惠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武(1944-),廣東惠陽人。 依(52)馳法(判)字第0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xx計畫第七組中尉組員,其與其他同仁欲前往匪區從事游擊工作,在平海海面換乘橡皮艇向匪區航進途中,因風浪過大,延誤行程,致油料用罄,操舟器失靈,無法前進,漂流至香港附近海面,突見小船三隻疑為匪軍追蹤而來,該管組長當即下令進入備戰狀態,而其當眾宣稱不能打,被匪抓去,最多不過勞改或坐牢,企圖阻止該組同仁對匪進行作戰等情。1962年12月4日被羈押。1963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以其他方法使軍人不執行職務未遂」判處無期徒刑。1966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處有期徒刑12年。1972年再奉總統代電核定減刑二分之一。1972年10月22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以其他方法使軍人不執行職務未遂,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自宏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計劃第七組中尉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判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不執行職務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2年羈押,1963年判處無期徒刑,經減刑1972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