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再發

劉再發(1947-),臺灣基隆人。 依(63)裁化字第1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員,其為香港華光航業公司環球勇士輪服務生,隨船駛抵印尼後,即脫離該船,逃至雅加達,邂逅華裔印尼籍匪幹「LOAH」,受其煽惑,企圖前往大陸匪區,並隨其同赴羅馬尼亞駐印尼領事館等處,接洽赴匪區手續等情。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4年8月29日交付感化。1977年7月29日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企圖前往大陸匪區,並至羅馬尼亞駐印尼領事館等處,接洽赴匪區手續等情,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1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