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玉成
- 劉玉成 男 1928年出生 湖南 安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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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玉成(1928-),湖南安化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32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補給總庫通信氣象器材庫下士三級機務士,其撰寫告臺灣同胞書,分貼於臺北市博物館內公告欄,及新公園門口閱報牌等情。1950年7月1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共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7月13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資料,案發時無業,1976年7月5日其因叛亂案件被羈押。1976年經國防部判決發回更審。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交付感化3年。1977年5月5日交付感化。1980年4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撰寫傳單攻訐政府之行為,均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32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補給總庫通信氣象器材庫下士三級機務士,其撰寫告臺灣同胞書,分貼於臺北市博物館內公告欄,及新公園門口閱報牌等情。1950年7月1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共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7月13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資料,案發時無業,1976年7月5日其因叛亂案件被羈押。1976年經國防部判決發回更審。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交付感化3年。1977年5月5日交付感化。1980年4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撰寫傳單攻訐政府之行為,均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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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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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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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