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英

  • 劉文英 1926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文英(1926-),福建惠安人。 依(63)更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信義國校教員,1941年其在福建省惠安縣海東鄉,經劉玉燕介紹參加共產匪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3年4月19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8月18日刑滿開釋。0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審理中曾提出遭刑求之抗辯,並要求與證人對質,原審未予查證處理,因此難認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信義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4號、(63)洵侃字第050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