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文亮

方文亮(1953-1994),臺灣桃園人。 依(70)覆普度序字第03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許信良等書刊及言詞影響,贊同臺獨謬論,主張結合國內外臺獨及不滿政治分子,伺機以武力暴動推翻政府,以達臺灣獨立之目的。陸續以「關心臺灣人民的同胞」、「臺灣聯合陣線組織」、「臺灣聯盟組織人員」等化名,書寫揚言武力以達臺灣獨立之函,投寄政府軍政首長等情。1980年11月20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暴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5年11月1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暴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偵審中之供認,且檢扣之反動黑函23封以上之筆跡及指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核與被告筆跡及指紋相同等情為據。惟縱觀判決所載,書寫函件寄給政府首長等事實,係對特定人之表達,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31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預備以暴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