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友三

劉友三(1921-),江蘇阜寧人。 依(58)初特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友,其於匪軍竊據江蘇省阜寧縣時,參加匪民兵隊。1969年3月28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3年。1969年8月19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43年參加民兵隊,情節尚屬輕微,應予交付感化,惟當時係國共合作期間,難認其對民兵隊為叛亂組織有所認識,況在淪陷區參加民兵隊係屬不得已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5月29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8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