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維城

齊維城(1915-1987),遼寧義縣人。 依(46)審聲字第4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大代表,其赴京出席國民代表大會閉會之際,適逢東北局勢告緊,乃逗留南京研究《唯物史觀》、《馬列學說》、《資本論》等匪幫書刊,因而意志消沉,信仰動搖,常發不滿政府言論。來臺後,思想依然消極,對政府對大陸空投糧倉等措施作歪曲之批評。1950年7月18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9月25日交付感化。1960年12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齊維城閱讀匪幫書刊、言論偏激,思想顯屬傾匪,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