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玉君

齊玉君(1928-2000),山東新泰人。 依(43)覺判字第2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軍司令部前搜索連上士班長,其曾充匪民兵,且被選任為村長,為匪征兵、征糧、征民伕及清算于漢章財產,鬥爭處死石作經,後因匪將其調訓,心有不甘而逃出,加入國軍,隨部隊來臺後被檢舉,扣解到案。1953年12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陸軍七七二三部隊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1年1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7月提出申請,2002年2月23日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1945、1946年間,在淪陷區充匪民兵、任村長、清算鬥爭為據。惟當時屬國共合作期間,難認有叛亂意圖,此外亦無其他具體叛亂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7723部隊前搜索連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覺判字第023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