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麟

  • 趙麟 1925年出生 1997年卒 山東 東阿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麟(1925-1997),山東東阿人。 依(45)兵家判字第1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軍五十七師一七○團七連上士,其於金門砲戰發生後,其向同連戰士陳施民說「我們還有幾雙鞋子,幾條毛巾,要走時背著怪重的,趕快把他賣掉,好向菲律賓去……」,又稱「今天的臺灣如果敵人集中兵力向中間攻擊,再向兩面展開,臺灣嗎……」言後,搖頭含笑不語,內蓄臺灣必將淪陷之意。1954年12月26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餘部分無罪。1961年12月25日刑期結束。1964年4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係以證人陳施民、葛風先供述為據。惟其否認,且其縱有向陳施民說「我們還有幾雙鞋子,幾條毛巾,要走時背著怪重的,趕快把他賣掉,好向菲律賓去……」又稱「今天的臺灣如果敵人集中兵力向中間攻擊,再向兩面展開……」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2軍57師170團7連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兵家判字第108號
    •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其餘部份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9年3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