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經武

趙經武(1931-),廣西永福人。 依(49)判字第1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供應司令部四五三運輸群四一三運輸營一○三連中士二級駕駛,其因另案由第一軍羈押期間,利用便溺機會,在該軍駐地臺中干城營房廁所內書寫「打倒蔣軍、解放臺灣」之反動文字。1959年3月7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0年復經陸軍供應司令部裁定「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處有期徒刑5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1962年盜賣軍用品與侵占罪之有期徒刑6年部分經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宣告其刑三分之一,復經陸軍供應司令部裁定將叛亂罪刑3年6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1964年4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廁所內書寫「打倒蔣軍、解放臺灣」等文字及前臺灣省刑警大隊之鑑定書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453運輸群413營103連中士駕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判字第016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