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雲瑞

趙雲瑞(1923-),河北徐水人。 依(39)安潔字第32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女子商業職業學校教員,其與陳珩均與匪諜孟昭讓同住一室,行跡密切。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月29日交付感訓。1952年2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另案匪嫌孟昭讓同住一室,形跡密切,應予交付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女子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202號
    • 判決主文: 應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15日共計1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