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信雄

趙信雄(1938-),臺灣澎湖人。 依(67)諫判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朱子超傾匪言論影響,思想深受感染。與朱在港會晤郭震,即由朱介紹、郭監督,參加共產匪黨,擔任港臺交通為匪工作。經常利用商業往返港臺機會,將朱在臺蒐集我之軍政等情報,帶交郭震。1976年4月12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6年10月30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之供述為依據,惟其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未詳予查證,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有參加共產匪黨,為匪工作之行為,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6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