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世奇
- 趙世奇 男 1927年出生 1999年卒 河北 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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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世奇(1927-1999),河北景縣人。
依(66)諫判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桃園縣龍潭鄉民眾服務分社閱覽室閱報時,向彭泗英、彭士傑等濫言「臺灣到處都有匪諜潛伏,只要他們一發動,臺灣很快就完了。」、「我們派在大陸的地下工作人員發生不了作用」等言論。1976年12月15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0年12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證人彭泗英、彭士傑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證言是否實在均未詳予調查敘明,又其所述臺灣有匪諜潛伏情形及大陸地下工作人員之功能性如何,屬思想層次問題,況其屢次僅向彭姓二證人述說,難認係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而構成以該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6)諫判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桃園縣龍潭鄉民眾服務分社閱覽室閱報時,向彭泗英、彭士傑等濫言「臺灣到處都有匪諜潛伏,只要他們一發動,臺灣很快就完了。」、「我們派在大陸的地下工作人員發生不了作用」等言論。1976年12月15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0年12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證人彭泗英、彭士傑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證言是否實在均未詳予調查敘明,又其所述臺灣有匪諜潛伏情形及大陸地下工作人員之功能性如何,屬思想層次問題,況其屢次僅向彭姓二證人述說,難認係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而構成以該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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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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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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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