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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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明(1916-1993),安徽天長人。 依(56)初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本紡織廠事務工,其於共匪竊據安徽天長縣期間,充任該縣石龍鄉公所文書,為匪抄寫買糧券及人民通行證等工作。1966年9月9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9月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核與另案受刑人董士儒(另案判決確定)之供認相符為據。然其於1940年8月至1941年7月間充任被竊地區鄉公所文書員,為匪抄寫買糧券及通行證等工作,尚難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中本紡織廠事務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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