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士儒

董士儒(1909-1993),安徽天長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頭城中學教員,其於安徽天長縣陷匪時,曾任泌澗鎮鎮長。1966年1月6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1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頭城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