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志剛

  • 褚志剛 1923年出生 安徽 合肥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褚志剛(1923-),安徽合肥人。 依(45)審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菜販,其受吳劍勸誘,企圖獲得偽職而勸說楊金亭等人負責策動叛變,其自己負責策動第四連叛變。後事發被補,遞解前第九七軍軍部法辦,但因戰局緊張,攜帶犯人不便,未經審判即被釋放,來臺充陸軍總司令部印刷所校對員,國防部據報飭經陸軍總部查明移送。1956年4月10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49年間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1949年間即因該案被捕,既未經判處罪刑,之後且持續任職軍中,並向高雄縣警察局申辦被迫附匪登記在案,是其於審理中所辯當年係遭脅迫,非出於己意,應屬真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9年3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