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志夫

蓋志夫(1925-1983),山東萊陽人。 依(41)屏候字第019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淡水第二工廠上士炊事,其在萊陽中學求學時,該地被共匪攻陷,全校師生悉遭俘虜,被編入魯東幹部教導隊,受訓結業後返東森埠村家中,受命擔任該村採糧工作。勝利後始逃往青島,復入萊陽中學(流亡學校)旋輟學,轉入物資供應局青島辦事處充警衛,青島徹退改入十一綏屬青年教導總隊,隨軍至海南島,經其兄盖玉坤介紹充該所炊事,轉任現職。平時對報章新聞等不實消息,不加明察即向同事賈增奎亂加講述,後與賈因口角不睦,被密報提起公訴。1952年5月22日被羈押。1952年經海軍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餘部分無罪。1955年4月11日刑期結束,12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盖志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係以盖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盖君縱有言論荒謬,行動詭異,散佈謠言及傳播不實消息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淡水第2工廠上士炊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屏候字第192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