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洪寶

管洪寶(1928-),江蘇宜興人。 依(59)初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在臺北市內湖區上灣子公共汽車站當眾高呼「毛澤東萬歲」兩次。1970年2月12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3年8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32號、(59)勁需字第2102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