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華凌

  • 文華凌 1926年出生 漢口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文華凌(1926-),湖北漢口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港務局臨時事務員,其於1949年經唐成波介紹參加匪黨組織。來臺後,於1960年充任高雄港務局臨時事務員期間,向同事舒大賓發表:「毛澤東所建立之制度與理論,皆具有永久正確性。」等言論。1961年10月1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3年。1970年2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參加叛亂組織部分,僅依其自白為唯一之證據,並無其他佐證資料,而刑後交付感化部分,因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港務局臨時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