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義輝

廖義輝(1938-),臺灣臺中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王派淵、陳堃山同在臺中陸軍第三通信中心受訓,陳堃山倡議推翻政府,建立「臺灣民主獨立共和國」,陳君先後與其、王派淵於臺中公園等處謀議,其與王兩人並表贊同,且議定陳堃山負責全盤策劃,其負責宣傳,王派淵負責行動。1964年3月1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3月1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依其與王君等之自白,認定其與王派淵二人於陸軍第三通信中心受訓時,同意同案被告陳堃山倡議推翻政府,建立「臺灣民主獨立共和國」,並與陳君謀議等情,然原審對於各該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證明。且該三人退伍後,陳君雖曾以化名去函聯繫其與王君,然其與王君二人因不識該化名而未覆函及聯繫,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各該等有犯意連絡,因此難認其與王二人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