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派淵

王派淵(1939-),臺灣嘉義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陳堃山、廖義輝同在臺中陸軍第三通信中心受訓,陳堃山倡議推翻政府,建立「臺灣民主獨立共和國」,陳君先後與其、廖義輝於臺中公園等處謀議,其與廖兩人並表贊同,且議定陳堃山負責全盤策劃,廖義輝負責宣傳,其負責行動。1964年3月15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199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依其與廖君等之自白,認定其與廖義輝鄧2人於陸軍第三通信中心受訓時,同意同案被告陳堃山倡議推翻政府,建立「臺灣民主獨立共和國」,並與其謀議等情為論罪之依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證明。且該3人退伍後,陳君雖曾以化名去函聯繫其與廖君等2認,然其與廖鄧2人因不識該化名而未覆函及聯繫,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等有犯意連絡,因此難認其與廖等2君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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