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登囑

廖登囑(1939-),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器工,陳明發等人謀組「臺灣人民黨」,又名「南日本臺灣秘密政府」,陳君等邀請其參與謀議組織發展事項。1964年1月23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4年1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之犯罪行為未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電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9號、(54)警審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