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發

陳明發(1940-),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牙醫,其與陳清緞謀議籌組「臺灣人民黨」又名為「臺灣民族自決委員會」、「南日本臺灣祕密政府」,又邀廖登囑參與謀議其事。1964年2月5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4年2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涉及言論層次及結社組黨自由,並未至叛亂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牙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9號、(54)警審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