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琳
- 廖琳 男 1921年出生 湖南 邵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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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琳(1921-),湖南邵陽人。
依(45)仁審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三八八七部隊通信連上士補給,其在寢室內撰寫歪曲事實、攻評政府等,意圖煽惑連上同志暴動之反動文字,並張貼於會議室門前芭蕉樹上等情。1956年3月11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第三八八七部隊以《陸海空軍刑法》第21條「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8年3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係以其之自白及反動文字附卷為據。惟其縱有撰寫「臺灣軍人生活如何苦,如何不自由,為著什麼?為國家嗎?早被這官兒們送掉了,為父母妻子嗎?還是光棍,為的什麼?還不是討好美國與換取美援保護這些宮僚的性命、財產及太太、同志們,我們要爭取自由,必須大家將槍口對準這品吹毛求疵的官長,一律槍斃,尤其向政工人員先開刀。」等牢騷之言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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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3887部隊通信連上士補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仁審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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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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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