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敬香

曲敬香(1932-),山東煙台人。 依中國共產黨烟台聯中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奸匪姓名及供認事實一覽表,其在漁翁島經劉永祥介紹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女生組組員。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被認參加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叛亂組織,情節輕微而命令發交感訓,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亥元安備代電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25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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