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大永

廖大永(1956-1992),臺灣臺北人。 依(63)裁(化)字第14號4裁定書,案發時為寶洋煤氣公司工友,其在寶洋煤氣公司寢室內,以長壽香菸包裝紙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毛澤東萬歲!」等反動文字。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7年7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廖大永於1974年5月23日在寶洋煤氣公司寢室內,以長壽香菸包裝紙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毛澤東萬歲!」等反動文字,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