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軍成
- 曲軍成 男 1955年出生 山東 招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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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曲軍成(1955-),山東招遠人。
依(63)裁化字第1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立華僑實驗中學高二學生,其原為匪兵,由匪區廈門泅水至大胆島投誠來歸,就讀國立華僑實驗中學,因不滿現實,在該校訓導處辦公室言「臺灣是愚民政策。」又在體育處辦公室公然揚言「我能游五十公里,我就是怕鯊魚咬,否則我早游回去了。」等謬論。1974年9月12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4年10月18日交付感化。1977年9月11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就讀華僑實驗中學期間,因不滿現實,先後在該校訓導處及體育處辦公室謂「臺灣是愚民政策。」及「我能游50公里,我就是怕鯊魚咬,否則我早游回去了。」等語,應予交付感化,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3)裁化字第1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立華僑實驗中學高二學生,其原為匪兵,由匪區廈門泅水至大胆島投誠來歸,就讀國立華僑實驗中學,因不滿現實,在該校訓導處辦公室言「臺灣是愚民政策。」又在體育處辦公室公然揚言「我能游五十公里,我就是怕鯊魚咬,否則我早游回去了。」等謬論。1974年9月12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4年10月18日交付感化。1977年9月11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就讀華僑實驗中學期間,因不滿現實,先後在該校訓導處及體育處辦公室謂「臺灣是愚民政策。」及「我能游50公里,我就是怕鯊魚咬,否則我早游回去了。」等語,應予交付感化,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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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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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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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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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