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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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尚文(1918-1984),福建廈門人。 依(62)葳孝字第38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教員,其曾在福建省永定縣由胡凱吸收加入共產黨,迄未自首。1972年8月1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4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雷之其自白及證人洪丹琪、薛青岑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洪丹琪之供述為傳聞證據,薛青岑之供述為推測之詞,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私立南英商工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