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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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達飛 1925年出生 江蘇 六合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綠島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達飛(1925-2021),江蘇六合人。 依(72)里平判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大陸淪陷後被中共交付勞改,導致思想傾匪,獲釋放後即書具「政治保證」願來臺為中共從事顛覆活動,遵照中共指示結識群眾、建立關係,以為顛覆政府之預備工作。1982年8月23日被羈押。1983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7年奉總統令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1988年再經法院裁定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有期徒刑4年。1988年4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飛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韓蔚天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有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認定其結識群眾,俟機為匪宣傳,均未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里平判字第0003號(76)華總(二)志字第0065號(77)聲減字第017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