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有鄰

詹有鄰(1957-1981),臺灣臺北人。 依(67)判字第0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一二七師司令部步六營第一連一兵步槍,其在同連班長陳東發所有之「革命軍」書刊第295期封面、第2頁、第35頁分別書寫「共產黨大以(於之誤)民族主義」、「世界末日到了」等有利於叛徒宣傳之文字。1978年經陸軍步兵第一二七師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2年。1979年2月10日交付感化。1980年12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